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3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696269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69弄10-12号(双)。
法定代表人:樊旺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蒙春,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款18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