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桓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565号
原告: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
法定代表人:孙书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男,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
法定代表人:孙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军,男,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林。
原告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桓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霞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黄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