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49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化章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和,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孙书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华源公司)与被告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机公司)、第三人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鑫华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北京鑫华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京0109民初4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解放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大营盘支行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470万元。后本院冻结了上述两个账户的银行存款,其中于2021年11月25日冻结了山西电机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410304.25元,控制限额1470万元;于2021年11月29日冻结了该公司在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解放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40054.08元,控制限额1470万元,累计实际控制金额550358.33元。
山西电机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主张该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大营盘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已超过1470万元,故申请解除对该公司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解放路支行×××账户的冻结。山西电机公司向本院提交该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大营盘支行×××银行账户的余额对账单作为证据,余额对账单记载截止2022年6月24日,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大营盘支行×××银行账户的余额为********.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电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解放路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 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