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安智能立体车库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W区381室。
负责人:***。
原审原告: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街甲6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泰安智能立体车库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审原告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如
审 判 员 万 琦
审 判 员 单 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