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4339号之一
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印。
地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慧,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56902604。
法定代表人:李艳伟。
地址:开封市。
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437571.7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当庭给付原告材料款437571.76元及诉讼费3931.79元、保全费2708元,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3.58元减半收取3931.79元、保全费2708元,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给付完毕)。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