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1939号
申请人:***,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销(2022)豫1422执193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22执1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