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607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56902604。
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