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民终4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晋安路中段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原审第三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申请缓交未获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