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5民初1209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