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5民初1209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