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河南希格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2民初3474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