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2民初3474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