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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6699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