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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328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