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3362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