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455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豆财云,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豆财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称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豆财云、***向其履行了支付义务,故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3.15元,减半收取计83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