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7940482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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