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7民初5451号
原告:迦百农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与***交叉口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3XFBDR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7940482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迦百农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迦百农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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