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南阳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10814号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岗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6506295X。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河南宛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中璟豪庭1号楼2单元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56173455R。
法定代表人:徐爽。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梅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