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8579号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6506295X
住所地:南阳高新区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610644236。
被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232798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6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勒红兵。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行使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先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