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9201号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6506295X,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泰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583785931,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邢庄南街**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泰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