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735227-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254097623X)。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587467944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9216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君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