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1468号
起诉人: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朱光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祥,系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2021年4月28日,本院收到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12475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具体为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现从2015年2月12日暂计算至2020年2月12日,利息为31585.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立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以上金额共计:156338.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起诉人起诉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点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项目的用地位置为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附近,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姚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