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执异42号
案外人:万祥兵,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朱发亮,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百货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朱光清,职务:。
被执行人:蒙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银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朱光清,职务:。
被执行人:朱光清,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与园博路交叉口东北侧春城商务中心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余万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朱光清、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万祥兵于2021年6月21日对冻结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防水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万祥兵称,请求解除对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防水工程款的冻结。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2日案外人采用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防水工程,案外人以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发包单位“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案外人是整个防水工程的总负责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是案外人主导完成,结算由案外人负责完成。案外人与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仅仅是工程项目的合作,2021年4月20日经案外人与“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协调,“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案外人50000元的防水工程款,案外人认为此款属于案外人所有。综上,特提起申请。
本院查明,***与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朱光清、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云2503民再4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由被告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朱光清自愿于2020年11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4‰从2016年11月2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计1631.50元由被告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告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朱光清、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云2503执8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昆明官渡支行11×××01内存款人民币100419.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万祥兵对涉案的50000元防水工程款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首先2015年10月22日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单位“中城建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方均不是案外人万祥兵,案外人万祥兵是作为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代表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案外人万祥兵均是代表云南远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字,案外人万祥兵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次,案外人万祥兵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最后,案外人万祥兵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本院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所以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故案外人万祥兵提出的异议主张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措施,其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万祥兵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朱宝华
审判员 王争艳
审判员 杨成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