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利达成信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8110号
原告四川利达成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利达成信电子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利达成信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利达成信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计682.5元,由原告四川利达成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