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沃达给排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4执2018号
本院在执行郑州沃达给排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1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46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于卫军
书记员  马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