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27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花园18#楼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5834942Q。
法定代表人:郑义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环城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734711N。
法定代表人:杨剑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7日以(2021)豫0181民初288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红亮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