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武城县富隆通风设备加工有限公司、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382号
申请人:武城县富隆通风设备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中远大街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腾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立男,经理。
申请人: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丽,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菏镇大王庄村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女,该公司员工,1984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武城县富隆通风设备加工有限公司与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武城县富隆通风设备加工有限公司与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于2022年7月25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杨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武城县富隆通风设备加工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款本金100000元,武城县富隆通风设备加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在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向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再追索权;
三、各方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出现违约,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LPR计算),并同意武城县富隆通风设备加工有限公司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各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五、各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武城县富隆通风设备加工有限公司、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杨宁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