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国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武城县***佳豪通风设备加工厂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337号
申请人一:德州国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滕达大街南行200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QLJW813。
法定代表人:王念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县兴武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二:武城县***佳豪通风设备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宋王庄村医院西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8MA3H5FPX5R
负责人:刘春升,经理
申请人三:洛阳市西工区晨清消防器材供应站,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10号栋楼1层东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3MA46DN0B3X
负责人:郭转,经理。
申请人四: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1847260L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经理。
申请人三、申请人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丽,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三、申请人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五: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丹江路与恒山路交汇处向东5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G33T0W
法定代表人:焦笑言,经理。
申请人六: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经理。
申请人五、申请人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五、申请人六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德州国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武城县***佳豪通风设备加工厂、洛阳市西工区晨清消防器材供应站、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德州国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武城县***佳豪通风设备加工厂、洛阳市西工区晨清消防器材供应站、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于2022年6月29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2022年8月30日前,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德州国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本金300000元,德州国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武城县***佳豪通风设备加工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申请人德州国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对洛阳市西工区晨清消防器材供应站、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武城县***佳豪通风设备加工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将承担欠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德州国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德州国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武城县***佳豪通风设备加工厂、洛阳市西工区晨清消防器材供应站、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建投置业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卢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