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292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京照,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洛宁县赵村镇中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2000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 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