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消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9663491P,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1847260L,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扬消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3369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282执645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毅
书 记 员 王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