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泰联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1073号之二
原告暨反诉被告上海泰联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暨反诉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因原告上海泰联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泰联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闻佳 审判员  刘 赟 审判员  杨立转
书记员  杜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