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1073号之一
反诉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泰联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18日,被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泰联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10月15日,反诉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反诉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闻佳
审判员 杨立转
审判员 刘 赟
书记员 杜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