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2487号
原告:江阴市**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663079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9658362B,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纬五路58号2幢11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市**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江阴市**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