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上某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6民初1043号 原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纬五路58号2幢11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96583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办事处厂前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093576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一重集团大连核电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棉花岛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885488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一重集团大连核电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邮件接收日期202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