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佩佛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上某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申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纬五路58号2幢113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201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上列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佩佛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原审诉讼请求。理由是,***、***、**、**已经从交通事故侵权方获得了足额赔偿,佩佛公司不应当对***、***、**、**进行二次重复赔偿,佩佛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以后无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论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审判决结论正确,不同意佩佛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发生死亡伤害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与佩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应当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审法院鉴于查明的事实,认为在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中的死亡赔偿金属于兼得项目,该处理结论与司法实践当中对类似问题的适用法律尺度一致,佩佛公司以***、***、**、**已经取得死亡赔偿金为由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张在一审阶段已经提出过且没有得到支持,现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的基本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佩佛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佩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胡惟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