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628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渝中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林,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6021F。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亮,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刘集乡政府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217094XY。
法定代表人:杨东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77.1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记员梅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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