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536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瑜,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霞,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虞城县刘集乡政府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142577217094XY。
法定代表人:杨东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侯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