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464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瑜、张玉领(实习),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217094XY,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刘集乡政府东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东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灿、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进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