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423民初1838号
原告:宋建军,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山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刘集乡政府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217094XY。
法定代表人:杨东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宋建军诉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翔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施工款11599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近些年在鲁山县境内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259处包干工程,期间原告承包了被告所承包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259处工程的部分小活。遗憾的是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款大部分了结的情况下,被告拿着钱以各种理由不给原告结账,导致原告及几十个工人们平时生活都出现严重困难。工人们为讨要工资,坐在原告家不走,已经造成原告无法生活。因为此时原告数次找被告讨要,但至今无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工人们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翔锐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诉称的理由与其提供的证据不相符。实际双方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即答辩人租赁了被答辩人及其合伙的器械设备,所欠的也是机械租赁费,而不是诉状中诉称的工程款。2、被答辩人所起诉的租赁费,答辩人已经付清,双方尚有部分账目没有进行结算。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答辩人共分10次付给被答辩人1073000元,另外,答辩人还为被答辩人在爆破公司垫付了数十万元,对这部分爆破款双方还没有结算。综上所述,答辩人所欠的工程机械租赁费,基本上已经付清,请求法庭依法作出公证判决。
本院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初,石化河南油建公司将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259处工程的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被告翔锐公司,并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被告翔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租赁了原告宋建军及其同伴的器械设备。后经原告宋建军和被告翔锐公司共同结算,被告翔锐公司在“机械、材料及其他费用”的结算单子上加盖了“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予以确认。结算单子上显示:总金额:1469999元,已付:310000元,下欠:115999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1、已付的310000元,包含倪华阳5万元、***12万元、***2万元、蔡春12万元。
2、案外人**阳系租给被告器械设备的人员之一,其设备进场时,与被告翔锐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因合同产生纠纷,由被告翔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翔锐公司租赁倪华阳的器械设备,共计设备租赁费354875元,被告翔锐公司已经支付了5万元,尚欠304875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翔锐公司租赁器械设备进行施工,应当支付设备租赁费。被告租赁的器械设备费用经与原告宋建军结算,尚欠1159999元未付,实数违约,现原告宋建军要求被告翔锐公司支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该1159999元未付的设备租赁费中,有304875元是应当支付给案外人倪华阳的租赁费用,根据***与被告翔锐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由倪华阳向被告翔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主张,故被告翔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宋建军855124元(1159999元-304875元)。被告翔锐公司辩称涉案的租赁费用已经付清,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建军器械设备租赁费855124元。
二、驳回原告宋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原告宋建军承担4000元,由被告商丘市翔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