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连仲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魏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涛,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芸溥,董事长。
申请人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于同年7月1日申请财产保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递交本院,并委托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780万元的财产。连云港市东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78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连云港市东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1号楼201号门面房(证号:连房权证连字第××号、丘号:540044-49、建筑面积:213.85平方米)、204号门面房(证号:连房权证连字第××号、丘号:540044-51、建筑面积:212.02平方米)、205号门面房(证号:连房权证连字第××号、丘号:540044-52、建筑面积:212.02平方米),共计三套房产予以查封。
以上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同凯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