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执异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东侧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129490G。
法定代表人:刘尚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6884X2。
法定代表人:魏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88号香格里拉花园物管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088863XH。
法定代表人:金培林,董事长。
利害关系人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连云港兴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对连云港市中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香格里拉花园小区10套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李红梅
审 判 员 胡海涛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乔永礼
书 记 员 于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