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民初86号
原告: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学东,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驻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蒋宝珠。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俊良,职务:经理。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原告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驻郑州办事处、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本院,案件受理费并未随案移送,并于2019年4月10日将案件受理费退至原告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处。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丽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