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米宇欢、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民终7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交通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1303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片面认定证据,认定事实错误。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杨学东在该协议上签字,其不是当时的法人代表,故该协议系无效的。2.一审判决认定***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2008年8月30日以后,***与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万方交通工程公司的前身)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和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给***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缴纳的股份凭证可以佐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万方交通工程公司应当恢复***的劳动关系,补发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万方交通工程公司辩称,1.***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据河南省和南阳市交通局政府的改制文件,依法进行改制的,因改制的时候经过市里文件批准,改制日期设定为2008年8月30日,但改制涉及到许多的手续,直到2011年才完成,所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杨学东是市交通局任命的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的负责人,故其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是正确的。2.因改制基准日确定为2008年8月30日,实际上直到2011年才进入改制的职工安置程序,原来在2008年8月以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名义向南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缴纳的职工养老金等费用被要求申请退回后向南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局重新缴纳,故一审对事实的查明是正确的。3.根据改制时的文件,愿意留在新企业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愿意的可以把他们的劳动关系转到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失业保险处,***在改制期间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也没有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8月30日所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无效,判令原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2011年9月至起诉时的五险一金;3.判令被告按河南省人均消费性支付标准支付原告自2011年9月份至起诉时生活费161551.3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98年12月参军入伍,于2000年12月退伍。2004年分配到南阳市公路局系统工作,2005年5月份到南阳市公路局下属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上班。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是南阳市公路局下属独立事业法人单位。
2004年8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改革的目标:……;现有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与主管单位全部脱钩,依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独立经营,实现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工程处(队)、场、站、库、室、所等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事(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与公路管理部门人、财、物彻底脱钩。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2005年3月13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下发了《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宛政(2005)27号】。两个文件精神基本相同。对于事业单位改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离退休和养老保险政策区别对待:1.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制后的企业所属人员纳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改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人员,……。3.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其他在册职工改为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员工,或改为国有控股企业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与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2008年8月14日,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通过了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方案。其主要内容:一、以2007年8月31日为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基准日,河南兴龙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并报请南阳市相关部门核准,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资产总额为86800957.15元,负债67374079.01元(含生产区土地评估价1363.65万元),净资产为19426878.14元。二、改制形式。采用股份制改造的形式,转企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宛办(2005)8号、宛政(2005)27号等文件要求,对单位的整体资产进行公开产权交易后,由新公司出资一次性买断经评估确认的整体资产,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并进行职工身份置换,注销物资仓库事业单位编制。改制后,新公司独立承担企业债权债务和其他民事责任。市公路管理局对新公司实现行业指导,并继续支持新公司开展原单位的主营业务,以保证队伍稳定和单位持续发展。三、新公司股权设置。1、参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股东以物资仓库实际在册人员为限;……。2、股本为1000万元,设置10000股,每股1000元人民币。四、改制基准日和改制实施基准日。以2008年8月30日为改制基准日,以2008年12月31日为改制实施基准日。四、职工安置。(一)原物资仓库所有在册人员全部由新成立的有限公司接收安置,根据其意愿,依法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制度,其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原物资仓库科级干部全部参与改制。在单位改制全部完成后,原职务自行免除,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原职级待遇保留在档案中;原物资仓库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全部参与改制,原身份保留在档案中。(三)原物资仓库在册人员全部参与改制。改制后,在编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具体办法是:1、对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86年10月1日后通过组织、劳动、人事、民政部门统一分配到物资仓库的干部、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技校生、聘用干部,在解除与物资仓库的劳动关系时,按2007年度南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费。2、对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非上述调配的职工,……。3、提前退休人员,……。职工解除与物资仓库劳动关系由新公司聘用的,经协商同意,可将安置补偿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或转作新公司借款或股金。物资仓库改制后,不愿意留在新公司的职工,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或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自谋职业。
2008年8月14日,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内容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方案基本相同。
南阳市交通局对上述两个方案同意后并于2008年11月17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以宛交(2008)320号文件呈报给南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21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对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形成纪要【宛政纪(2009)28号】,同意南阳市交通局呈报的“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方案”和“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实施意见,改制基准日为2008年8月30日。
2008年8月26日,河南万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竞价,取得了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100%的产权,成交价1945万元。
2008年9月19日,中共南阳市交通局委员会下发关于杨学东同志任职的通知【宛交党(2008)43号】,杨学东任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主任。在此之前,杨学东任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副主任。因主任调走,副主任杨学东主持工作。
2011年8月份左右,***(乙方)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甲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内容为:一、甲方自2008年8月30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二、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直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办(2005)8号】文件及《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甲方在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时,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或经济补偿金。三、甲方支付乙方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自乙方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8月30日。四、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自愿留在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由乙方与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档案由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接管。若乙方不愿留在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则由甲方负责将其档案移交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处。五、签订本协议、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或经济补偿金时,乙方结清与甲方的一切手续。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份装入个人档案,交社保部门备案一份。七、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可办理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手续。甲方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法定代表人杨学东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捺指印。落款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依据该协议,2011年9月15日,***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费45344元。
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与所有原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原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向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所有原职工发了以万方交通工程公司(甲方)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要求填写后交给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但***填写后一直未向万方交通工程公司递交。
由于***未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将其档案移交给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2011年11月1日,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给***制发了就业创业证。
因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原系事业单位,其职工社会保险交至南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后因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改制,其养老保险应交至南阳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2011年5月20日,南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将已交的养老保险退还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2011年6月8日,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向南阳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
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显示:***(身份为南阳市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了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另查明,(一)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改制期间,***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于2011年3月27日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系统,万方交通工程公司的前身为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及养护等。现有自然人股东16人,杨学东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9月3日,***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为申请人,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2020年9月3日,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宛劳人仲案字(2020)3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查,申请人诉请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同日,该决定送达***。***不服该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2008年8月30日***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否有效;二、***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一、关于2008年8月30日***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在2000年12月退伍之后被安置到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工作,其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宛政(2005)27号】等文件精神,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被要求改制。该改制是在人民政府主导下的改制,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及所有在职职工均应参加改制。按照改制的要求,所有在职职工均应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然后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原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在改制期间,***一直不愿意改变自己的身份,未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直到2011年8月份左右,***才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的实际时间为2011年8月份而落款为2008年8月30日,是因为按照改制文件要求改制的基准日为2008年8月30日,因此,***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被要求将签订时间写为2008年8月30日是符合改制文件要求的。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省市人民政府改制文件要求,更符合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方案及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因此,2008年8月30日***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关于***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方案、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转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及***与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约定,万方交通工程公司(原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接收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职工。但在万方交通工程公司向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所有原职工发了以万方交通工程公司(甲方)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要求填写后交给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但***在填写后一直未向万方交通工程公司递交。在此情况下,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将***的档案转入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成为南阳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因此,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与***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三、关于***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要求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为其补交2011年9月至起诉时的五险一金及按河南省人均消费性支付标准支付自2011年9月份至起诉时生活费161551.39元,该两个诉请的成立均应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认为南阳市公路局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对万方交通工程公司负有监管义务的问题。万方交通工程公司是由16人自然人股东成立的民营独立企业法人公司,与南阳市公路局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因此,南阳市公路局既不是万方交通工程公司的主管部门,也没有对万方交通工程公司负有监管义务。***该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万方交通工程公司补缴五险一金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能否成立、应否支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南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在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改制,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及所有在职职工均应参加改制。2011年8月份左右,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与***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在协议签订后于2011年10月份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现其主张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依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即***)自愿留在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即万方交通工程公司前身)的,由乙方与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发放了劳动合同书,要求填写后交给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但***并未向万方交通工程公司递交,且***在其档案随后被移交到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并为其制发就业创业证时也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自愿放弃与万方交通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既未向万方交通工程公司提供劳动,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也未向其发放工资,现其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提交的南阳市企业职工缴费情况表中单位名称为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问题,因改制基准日为2008年8月30日,而实际安置系在2011年,2008年8月以后以南阳市公路物资仓库名义向南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缴纳的职工养老金等费用被要求申请退回后向南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局重新缴纳,故以南阳市豫通公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名义缴纳,有万方交通工程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且该缴费情况表中缴费终止时间为2011年7月,早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及***领取安置补偿费的时间,因此,***以此为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能成立。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主张万方交通工程公司为其补缴五险一金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白丞博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斌
书记员张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