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

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3165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区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2008号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健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新01民终1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632,915.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316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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