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3859号
原告:驻马店市锦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中段(双汇连锁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4PAJ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8106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确山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确山县龙山路北段9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17595065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锦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确山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锦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锦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锦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锦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