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

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6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区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回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6)兵0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阳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之后被执行人***并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支付案款4815135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5551元,执行标的合计为48266907元。 案件恢复执行后,本院再次告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信阳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在过程中:1.本院自2021年12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情况,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内有可用于执行的有效款项,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账户;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或前往行政登记部门等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原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塞外明珠二期3栋1层2**101室进行了续查封,但该房屋有抵押登记,现无法进行处置;其次,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购买的保单(保单已失效),本院对该保单进行了强制退保,退得其所交保费金额为60903元,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给了信阳公司;另外,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壹辆车号为:新A39H**的吉普牌牧马人四门款汽车,本院已将车辆登记手续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亦无法处置; 3.经调查被执行人***多年前在新疆亚欧国际汽车城B地块一期项目施工时,其个人自行购买了约3000吨的钢材,**托呼图壁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公司)进行加工,所有钢材均已加工成管束墙体、钢柱、钢梁等钢制材料,因***拖欠天玑公司加工费未付,天玑公司扣留了这些材料不许***领取,***愿意让信阳公司处理这些材料,将所得款项先向天玑公司支付拖欠的材料加工费,之后所剩款项可用于偿还其拖欠信阳公司的案款。本院已前往天玑公司,对相关钢制材料进行了现场查封,但天玑公司并不配合法院执行处置相关钢制材料,申请执行人信阳公司便决定通过诉讼,来确认被执行人***对相关钢制材料是否享有所有权及处置权,截止目前还没收到法院出具能确认相关钢制材料的生效法律文书,故本院对相关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最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证券、理财产品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60903元,仍有48090453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通过见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信息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信阳公司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认可本院采取的措施和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执行、调查措施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现已不具备可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兵06执恢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翔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十八垦区:***,合作社理事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