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

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与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4民初731号
原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北路二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8元,减半收取计5654元,由原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景国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晶
书记员田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