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108号
原告: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道清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