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1094号
原告:苏州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安口路。
法定代表人:徐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林,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保荣。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机关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机关工会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2元,由原告苏州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