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298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保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质证、代为签署、接受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鹤壁***与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志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