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182号
原告:***,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保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温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洁
书 记 员 张渝敬